赣州市救急难工作救助方式+标准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地方特产2022-10-22 20:41:35佚名

  救助方式和标准

  “救急难”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和个人的救助类型确定,分“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和“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两种方式。

  一、基本生活应急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受理后,对符合“救急难”条件的家庭先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各县(市、区)当年城市或农村月低保标准的3倍,按家庭人口予以现金救助。

  二、突发事件应急救助。

  (一)因火灾、突发事故等因素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法居住,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给予急难救助10000-20000元。

  (二)因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受伤或死亡、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伤,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急难救助5000-10000元。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分别按自负费用的10%、20%予以急难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提供10天以内的食宿及协助返乡等救助。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卫生部门要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流浪乞讨人员。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按程序转介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救助。经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依“救急难”相关程序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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