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护照法规定了七种情形的申请人若申请护照,护照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
这七种情形分别是: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同时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