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办理指南
登记条件 |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 |
申报材料 | 三、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