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点一览
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犬绳牵领;
(七)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导盲犬除外;
(九)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