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缓缴和补缴原则
1.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2.参保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束缓缴,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3.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4.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的月度之外,可继续申请享受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