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准备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拓展内容】
公证程序规则
一、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二、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
四、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五、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六、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