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武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如下——
1、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
2、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
3、符合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件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注:自公布之日(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