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依法成立达到市级及以上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
2.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
根据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和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按照不超过1000元/年的标准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咨询电话:0518-8568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