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确规定住宅走道及电梯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地方特产2022-10-18 18:29:08佚名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着力解决市民关注的住宅消防安全隐患和难题,全面提升物业小区消防安全水平。

  《规定》明确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改造计划,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同时还明确走道、电梯等公共空间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并从法规层面赋予了物业公司一定的管理权限。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这样划分:

  《规定》明确政府、各部门和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形成全面系统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规定》要求,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受托代行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规定等管理责任,确保消防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对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明确公安、燃气、电力行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和衔接处理机制。

  作为住宅物业的直接管理和维护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有哪些具体要求?《规定》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老旧小区无物业服务,消防安全这样落实:

  针对不少老旧小区无物业管理的情况,《规定》对老旧住宅提出特别要求,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改造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改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同时,《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总居住人口超过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住宅小区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并根据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远离微型消防站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逃生器材配置点。

  电动车停放充电难,《规定》这样要求:

  《规定》的另一大亮点是,对住宅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规范。

  近年来,住宅区停车难的问题凸显,住宅区及周边车位严重不足,私家车停放尤其是夜间需在住宅区停车的刚性需求日趋强烈。为此,《规定》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针对住宅区电动车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规定》提出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要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社区消防安全风险多,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规定》中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强调统一管理人管理责任,要求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针对居民随意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障碍物。

本文标签: ,消防安全  ,消防车  ,住宅  ,物业  ,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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