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⒈本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批条件
⑴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⑵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⑶所在的省辖市或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⒉非本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批条件
⑴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⑵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⑶所在的省辖市或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⑷原执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4、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