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因搬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包括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是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搬离注销证明材料;
三是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材料。
2.被动注销的情形,系统自动注销居住证或居住登记,无需提供材料办理,以下为被动情形:
一是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搬离的;
二是被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的;
三是户籍信息已被注销的;
四是已在我市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已入户我市);
五是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以外其他地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
六是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