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对象(含单位包租房源的入住对象)在本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续租准入资格申请。
过渡期居住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1年:
1、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岀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2、 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3、申请人过渡期间须与本市范围内的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须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