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规定的,为其开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办理转移。
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办理完结后,及时将所需转移的金额转至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行,转账金额须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上的金额合计栏一致,并将信息表邮寄给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