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物流、旅游、文化、电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业等行业中小企业,鼓励其在疫情期间对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
停征2020年2—6月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奖励中小企业2020年2—3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2020年4—6月上述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委)
附: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内免征税款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注:
1.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2.提到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