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津贴的老人为汕尾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领取津贴人员长期在户口以外地居住的:
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津贴的人员户籍迁出汕尾市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
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申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