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用于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并符合消防安全等基本条件
二、已入驻的初创企业(指尚未注册的创业项目和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低于20家
三、具备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基本熟悉和掌握本市创业扶持政策;能为创业主体提供注册登记、事务代理、投融资和信息咨询等创业服务,并建立孵化对象跟踪服务档案
四、对入驻的初创企业给予不少于1年、不低于20%的租金减免优惠(同地区同类型市场价,下同)
五、有明确的孵化周期或进出管理制度,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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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创业项目库申请指南(珠海创业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