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狗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个人+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个人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单位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五)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