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内自费医疗费用
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病种范围)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费用,医保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为1.5万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医疗机构、本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市医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给予70%报销,在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给予75%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目录内自费医疗费用指社会医疗保险目录中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三个目录”)需个人先自费一定比例的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费用、不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三个目录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动态调整。
门诊特定病种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不包含目录外中药饮片)或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指定高额药品(详见下附表1),医保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为1万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附表1:2022年门诊特定病种指定高额药品及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注:药品纳入基本医保目录后自动退出,药品目录每年根据广东省医保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