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问题与解答

地方特产2022-10-16 00:24:24佚名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家庭优待金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

  目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省(区、市),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目前,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是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威政发〔2012〕47 号)《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起,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按不低于义务兵户籍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

  2016年起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2021年7月发放2020年度入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24861元/年)

  二、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是否增发家庭优待金?

  答:《通知》明确,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文件(威发〔2016〕12号)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入伍起,进藏、进疆、进三沙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在威海市征集的大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按照2021年7月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4861元/年的标准,进藏、进疆、进三沙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24861*2=49722元/年;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24861*130%=32319.3元/年;既是大学生入伍又是进藏、进疆、进三沙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49722(24861*2)+7458.3(24861*30%)=57180.3元/年)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谁领取?

  答:《通知》中明确: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四、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如何计算?

  答:《通知》中明确,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目前,我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威政发〔2012〕47 号)《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市区统筹,统一标准、统一发放。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按年计发。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时间为每年“八一”建军节前。

  注: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

  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

  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县级兵役部门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

  六、哪些情况下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答:根据中共威海市委文件(威发〔2011〕15号)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军分区《做好新形式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在兑现优待金时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予以适当增发,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

  七、高校在校生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如何发放的?

  答:根据民政部 总参谋部(民发[2012]193号)《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规定:

  1、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兵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2、高校在校生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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