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于本方案。2018年12月14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不适用本方案。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4、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增设电梯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非单一产权未设电梯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住宅。
(二)增设电梯不得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凡无圈梁、无构造柱的普通砖混结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范围。
(三)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并符合《泰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要求,且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