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小提示: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