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对城区非居民用水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依据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并核定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
其中: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确定用水计划(定额)。
三、分档水量
水量分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2倍(含)以内的部分;第三档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2倍以上的部分。
四、加价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不含“两高一剩”行业用水)和特种用水: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加价2倍执行。
(二)“两高一剩”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用水。其中,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六、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季度为周期计费的行业,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七、资金管理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可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