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聊城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由聊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实行分区管理,按照《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收费标准暂时按照本通知执行。对军用犬、警用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用犬等特殊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收取试行初次登记费200元/只,以后每年收取签注费100元/只。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公安部门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