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 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相关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相关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9月2日发布的《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