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利津县公租房申报对象及条件如下:
一、保障对象
利津县公租房面向以下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1.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调入申报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5.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
6.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
二、申报条件
(一)中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或已婚家庭至少有一方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年(含)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无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包括在企业中担任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股东等职务);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3年(含)内无住房出售或转让行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契税缴纳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府政策性住房补贴、房改政策及棚户区安置房的保障家庭;
4.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无商业用房,自有唯一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
5.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6.申请家庭成员机动车辆累计购置价格不高于10万元;
7.正在承租县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退出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后,并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8.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籍或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5年;
4.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 年(含) 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在当地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在当地未租住或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7.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申请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 年(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在当地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在当地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5.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调入申报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县委、县政府调入本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职工;
2.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3.在当地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4.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