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7)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9)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0)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11)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2)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13)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4)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扶持奖励补助金;(15)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