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市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相关病种的认定标准和待遇水平
我市现职工门诊慢性病和居民特定门诊慢性病中的“肝硬化”病种名称保持不变;“结核病抗痨治疗”细化为“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慢性病毒性肝炎”和居民特定门诊慢性病病种“慢性肝炎药物治疗”统一细化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上述调整后6个病种的认定标准统一执行省新定标准(详见附件),对已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人员,不再重新认定待遇享受资格。
病种调整后,参保人员治疗的费用仍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提高参保居民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定点治疗的报销比例,其中,按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65%、60%,按二档缴费的,4万元以内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