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区慈善大病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具有经开区户籍且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
(一)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人口、困难一级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病患者,不设起步线,原则上对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3万元。
(二)对其他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因病致贫家庭,原则上对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实际自负超过2万元的,按自负部分的2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3万元。
(三)对向区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以上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列入以上救助范围,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政策性救助后实际自负超过2万的、可在不超过其捐款总额的前提下,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