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或者场所:
(一)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候车(船)厅、候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出租汽车除外;
(四)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海水浴场的集中健身区、休闲娱乐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携带外地犬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有犬的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遵守本市养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