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不足40%无法供暖,合理吗?
根据《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需要供热的,由建设单位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企业同意建设单位用热申请的新建住宅小区,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该单元户数百分之四十的,供热方与用热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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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9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根据《民法典》第654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第656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政策要求,对方在不缴费的情况下,欲先打开供热阀门,享受供热试压,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