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性犬的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未拴养、圈养或者未按照规定携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