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港澳台居民: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二)需要翻译的材料(华侨、外国人):
1、护照个人信息页(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2、同时需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