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七、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敬请广大市民依法依规驾乘,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
泰安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