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按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