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汇总 济宁老年优待证

地方特产2022-10-11 13:15:42佚名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济宁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法规,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今年市民政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济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年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济宁的老年人,享有以下福利。

  一、养老

  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

  二、医疗保健

  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

  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

  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三、生活服务

  65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满65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

  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倡导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及其他相关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四、文体休闲

  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至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五、维权

  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

  各级人民法院对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县(市、区)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七、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对60至79岁、80至89岁、90至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5元。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对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八、养老服务优惠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按照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按照市有关规定,养老机构享受投保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政策。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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