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补贴
实施气代煤改造的用户,对燃气壁挂炉购置安装及村(居)内供气管网等设备建设,按最高封顶8000元/户(包含最高1000元的当年采暖期燃气价格补贴)进行补贴,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论据实结算,市、区两级按照1:1的比例进行分担。用气补贴暂定三年。用户室内采暖设施购置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对参与气代煤工程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和低保户(由扶贫办和民政部门认定)采暖设施购置和安装费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运行补贴
采暖期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价格执行。市级财政4000元/户补贴已包含冬季采暖期燃气价格补贴,具体补贴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统筹掌握,建议各县(市、区)按采暖期每户1元/方进行补贴,补贴用气每个采暖期最高1000方,补贴期限暂定三年。
发放时间
运行补贴,采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后,按照用户实际用量据实结算,将补贴资金落实到户,未经结算不向用户直接发放运行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