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原山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济宁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部制热价计算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二)两部制热价标准
居民:基本热价为6.0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元/千瓦时。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8.4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76元/千瓦时。
(三)计费面积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量按热计量表读数计算。
二、适用范围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集中供热的居民和非居民热用户,执行上述供热计量价格。兖州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暂按现行管理体制授权兖州区管理。
三、有关说明
1.热用户应在供热季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进行结算。
2.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的用热费用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经营单位应在供热季结束2个月内退还用户;用热费用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
3.按高温水(蒸汽)非居民销售价格购入并使用的热用户,可遵照双方供用热合同和现有做法,继续执行高温水(蒸汽)非居民销售价格。
4.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免收基本热费。
5.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和退款公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各供热经营单位应于当年供热季结束3个月内将供热计量收费及退款数据资料分别报市价格和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