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办理明白纸
一、办理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街道辖区(享受农村计生政策的社区、村除外)户籍;2、无私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4、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5、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一辆机动车且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6、无注册公司或有注册公司但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二)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2、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3、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5、在申请之日前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6、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一辆机动车且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7、无注册公司或有注册公司但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招考):1、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招考的的工作人员;2、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为本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3、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5、工作满八年的需符合当年收入标准(包含车辆、工商注册金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父母及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有商业门头或2套(含2套)以上住房,有住房资助能力的;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4、虽然符合保障条件但无法定监护人的;5、与子女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六十岁以上老人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注:1、家庭成员界定,仅限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2、年满3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为单身申请人;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三年的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复核材料。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集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公共租赁申请报告;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
(二)企业个人、外来务工、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1、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本地户籍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4、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5、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引进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1、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本地户籍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3、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判决书);4、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5、招考证明;6、工作满八年的需提供收入证明(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行车证)。
(四)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1、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4、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注:有车辆的请提供购车发票和行车证,低保或残疾的请提供低保证或残疾证。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兖矿集团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受理审核本单位在编人员住房保障申请。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等行政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的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审核。镇街、兖矿集团或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联合审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申购家庭人数后,将核查信息发送至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各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确定保障方式。
四、咨询电话
5299366 529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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