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潍坊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地方特产2022-10-07 19:16:59佚名

  一、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被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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