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单位登记备案条件
1、能够提供国家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中,纳税额度及其对应的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种类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自申请登记备案之日起,此前三年内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3、无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行为;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商务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条件
1、系内地居民;
2、与商务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
注:需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方可以申办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单位,其备案人员可按规定申办赴香港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赴澳门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赴澳门多次商务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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