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需要转出泉州市外治疗的,不必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本省内转院转诊的,应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开通社会保障卡异地就诊功能,可持社会保障卡实时刷卡结算。转往省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支,然后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厦门、漳州就诊视同在泉州统筹区内就诊,不必办理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参保人员在市外(不含厦门、漳州)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要自付可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8%。
在本市范围外工作的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应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在外地市出差(不含境外)期间患急性病住院治疗时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未刷卡结算的医药费用应在年度内及时到所属医保中心申报,未及时报销的医药费用最迟申报时间为下一个年度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