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产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泉州市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领吗?
# 法律依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根据最新政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按照福建省的规定,产假158-180天期间,先享受128天国家发放的生育津贴,再由单位发放30-52天的产假工资。
国家和用人单位合力,共同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