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迁落户所需材料
1、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随其他监护人出生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申请书
6、《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父母失踪、死亡的除外)
7、监护人与落户人监护关系承诺声明
8、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