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九江市生育险报销新规

地方特产2022-10-05 02:54:32未知

  (一)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三)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九)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十)结扎或复(疏)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本文标签: ,津贴  ,二十  ,宫内  ,七个月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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