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产假188天文件 江西产假188天文件

地方特产2022-10-04 18:06:34佚名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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