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二)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