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江西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地方特产2022-10-04 16:15:12佚名

  一、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非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二、发放时间

  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补贴标准(参考于2018年文件)

  1.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

  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四、其他高温权益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本文标签: ,作业  ,劳动者  ,用人单位  ,高温  ,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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