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仲裁时效
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发生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在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权时消灭其胜诉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将仲裁时效区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
二、普通仲裁时效种类
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其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均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另一种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则适用60日的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