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一、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时应当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