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补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程序:
到居住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或派出所填写《居住证换领、补办申请表》
受理时限: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受理地点:全市各县(市、区)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及派出所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735-228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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